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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版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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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天津市近日修订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在2011年出台的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旨在更好地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申请与承租、配租管理、使用与退出等章节。其中,总则明确办法适用于全市域的公租房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规定了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公租房房源、资金的筹集途径。规划与建设章节明确了公租房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房屋设计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强调新建公租房应当符合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标准。

在申请与承租方面,办法明确公租房承租条件由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规定了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流程。配租管理章节明确了公租房的配租流程、租金水平,规定区级房源主要面向本区符合条件家庭,实施轮候期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公租房。使用与退出章节则对配租后的房屋使用管理、年审核查、续租退租、租金使用管理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本次修订重点提升了居住品质,明确新建公租房应当根据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套型建筑面积和户型设计。同时,动态调整承租条件,将准入条件、续租条件统称为承租条件,并简化办理程序,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在资格审核时不再核查收入、财产情况。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合理轮候期制度,申请家庭在5年轮候期内连续申请但未获配租的,可以直接配租公租房,并进一步加强了租后管理,建立完善公租房年审制度,细化续租审核,明确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应当腾退公租房。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5.11.04 记者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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